這個標題用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是正確的,甚至寫愛情小說都可以。
這代表什麼?
代表標題的這一句話,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認知,甚至可以當成常識來看待。
但是,這句話也是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女王頭上的王冠,避免合約女王隨便發功,走火入魔。
在先前的文章中,我們提到了合約的女王-完整性。
「完整性」在合約中無處不在。
斟酌架構時,你會追求完美;
安排條款時,你會追求完美;
取捨文字時,你也會追求完美。
整個合約的形成及修改,我們都在追求完美,避免發生遺漏。
好,追求完美是目標,那麼,怎樣才是完美?
我的答案是:
完美,永遠都是相對的
實際上我們無法做到鉅細靡遺,但我們可以參考一些標準來達到相對完美的目標。之前的文章裡面,我們舉了一些可以觀察的重點。接下來我們來分別討論一下這些觀察重點。
[觀察重點一:法律強制規定]
用「通俗但不精確」的說法來表達,「法律強制規定」就是指法律的規定有強制性。當事人間的約定如果違背法律強制規定,這些約定通常就會因為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我國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就是這個意思。
因此,在寫契約或是修改契約時,如果沒有注意到法律強制規定的要求,合約就會出現部分條款無效(有時甚至是全部無效)的結果。
一個契約如果有部分或是全部無效的風險存在,自然不是一個完美的契約,所以我把法律強制規定列為契約相對完整標準的第一位,寫合約或是修改合約時,一定要先注意有無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接著,我們舉個比較實際的例子來說明: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的影響。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從這個規定的文字中,我們起碼可以讀到並且引申出以下訊息:
A. 勞動基準法提到的所有勞動條件,起碼是最低標準。所以勞資雙方所約定的勞動契約條件,基本上都必須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不能更差。
B.
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優於勞動基準法,那麼這些約定就都是合法的。
C.
反之,如果勞資雙方約定的勞動條件比勞動基準法的標準更差,那麼依照上面提到的民法第71條規定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規定,這些約定就是無效的。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又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因此,上面A-C各點中提到的優劣,都是從勞工的立場來看的。
接下來,我們舉個例子來推演看看:
1.
甲公司有一份標準版的勞動契約,其中關於薪資的部分,契約上寫的是:月薪(起薪)新台幣20,000元整。
2.
勞動基準法關於薪資的部分,在第21條第1項以及第2項的規定是:
(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2項)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3.
目前台灣經行政院核定的基本工資(2020年1月1日起,月薪)是新台幣23,800元。
4.
因此,參酌上面所提A-C的說明,甲公司勞動契約關於薪資的約定,明顯低於行政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項所核定的基本工資,所以這項約定是無效的,勞工至少可以請求甲公司按照每月23,800元的法定標準支付工資。
由此可知,契約中的任何約定如果違反了法律強制規定,這個約定就等同「名存實亡」了,因此在撰寫或是修改契約時,第一個應該注意的重點就是「有無違反強制規定」。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