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合約」是甚麼(2)? -合約的本質-



「合約」這個東西,不管名稱寫成「契約」、「合同」或是「協議」,在法律上有沒有一個怎樣的定義,可以讓大家參考遵循呢?


筆者開始寫網誌的時候,曾經很短暫的出現過這個疑問。但是也很快就忘記了。
  
因為,我覺得大家應該都知道「合約」是甚麼東西。
  
張愛玲的散文「天才夢」中,曾經說過以下這句很多人(特別是文青群)都知道的名言:

生命是一襲華美的袍,爬滿了蝨子。


我們經常以為法律都很周詳嚴謹,但實際上卻常是東漏西漏的。很多時候,我覺得張愛玲的名句也可以改寫成:法律是一襲華美的袍,爬滿了蝨子。
  
講到這裡,相信很多人心中會產生共鳴,甚至會留言贊同。但是,筆者也要澄清一下,東漏西漏只是一種現象,不用太激憤。你想想,上帝創造萬物尚且有瑕疵,人類又怎麼能創造出沒有瑕疵的制度規定呢?
  
況且,所謂的東漏西漏,有時候並不是法律本身有缺失,而是因為時代變遷造成的。

舉例來說,信用卡這個大家現在經常使用的支付工具,據稱是在1974年由中國信託的辜濂松先生引進台灣的(報導參考網頁連結: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465/221568)

那麼,作為民事契約關係的基本法,民法債編又是在何時制定的呢?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資料顯示,民法債編是在19291122由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並在193055施行的(沿革參考網頁連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B0000001) 。

但是,財政部金融局(現在已經改制成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沿革參考網頁連結:file:///C:/Users/tsung/Downloads/BB-%E9%8A%80%E8%A1%8C%E5%B1%80%E6%B2%BF%E9%9D%A9.pdf ) 卻是到了1993才頒布「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範本參考網頁連結:https://www.banking.gov.tw/ch/home.jsp?id=271&parentpath=0,5,80)

民法債編開始施行的時間,比信用卡首次引進台灣的時間還要早44,立法者再怎麼厲害,也不可能在44年前就能夠預先規定到信用卡吧? 

所以,有蝨子,拍拍掉就好了。抱怨或是攻擊並不會帶給你更好的人生,發現、誠實面對並且改正問題,才會讓你的人生更好。雖然蝨子依然會努力繁衍求生存(漏洞總會因為時代變遷而不停發生),但我們不也是偶而就會送洗袍子嗎(修法或立法)
  
拉回來主題。

筆者發現還沒有寫到「合約是甚麼」這件事情,為了亡羊補牢,便開始尋找:合約在法律上有沒有定義?

筆者找到的是民法第153條。該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相互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看到這個定義,大家可能會覺得法律這袍子還真的是爬滿很多蝨子吧?很深奧的定義呢
  
我想,這就是法律不太好念的原因之一。如果單純找條文,很多時候你會發現,條文並不能解答你的問題。你可能會找不到定義;找到之後可能不懂意思;編排順序不是你想像的邏輯,猜測應該在A處,實際上卻在B處;自己覺得看透了,後面卻又發現其實有特別規定或實務判例補充見解之類的「暗器」。

當筆者翻出上面的條文時,就有這樣的感覺。這個條文並沒有講出甚麼是契約吧?
  
其實,民法關於契約的定義,除了上面的條文之外,我們通常會再搭配其他相關條文以及法學前輩大師(例如王澤鑑老師以及邱聰智老師)們的說明,來理出契約的定義。
  
依據筆者粗淺的整理,契約的定義大致上應該是:

(以下是自認為平易近人的民眾版定義)

一方提出契約基本內容的要約(offer),而他方同意接受(accept)這個要約後,雙方間就成立了一個契約。

 所以,合約是指雙方就「特定內容」達成共識的最終產物。這些特定內容表現在外的樣子通常是一堆條款,但因為法律並不強制要求契約一定要有書面,所以有時候單憑當事人之間的口頭溝通,也可以成立一個有效的契約。

此外,因為我們是成文法國家,關於合約的規定,還有一個潛規則:

「假如雙方簽署的合約內容不夠周全,除商業條款外,我們會(實際上是「直接」)依照民法規定解釋並補足不夠周全的地方。」

  
舉例來說,房東跟房客簽署租約,但租約裡面沒有特別寫明租期有多久,這時候我們會直接引用民法租賃契約的規定,要求必須「先期通知」後才能終止租約;而且終止租約時,還必須優先適用有利於承租人的習慣(民法第450條第二、三項)。但是,如果忘了寫租金是每月多少錢的話,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法幫雙方依據法律定出一個租金,只能從雙方互動的歷史事實中推論出應該是多少錢。

以上就是筆者嘗試補足的「合約定義」及簡要說明。

(以下是筆者自以為是的專業版定義)

從法律來看,合約會有以下這幾個要件:

1.    合約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雙方當事人都要有行為能力、而且它們針對合約所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必須健全而沒有瑕疵(例如被詐欺或是被脅迫)

2.    合約的標的,必須要合法、可能及確定。

3.   合約的內容,必須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債的關係大概是指合約當事人的其中一方,可以依據合約內容向他方請求一定給付的意思。

4.    合約的當事人,對於合約的內容必須相互表示一致。簡單說就是都同意合約內容符合他們本意的意思。

這裡大致上就是希望跟大家分享如何閱讀、審查、修改以及草擬合約的經驗。而此處提到的合約,大致上也就長的如同上面敘述的一樣,在法律上既有一定的要件,也通常會以一堆條款的樣子呈現在外。
  
希望這樣的說明,有讓大家更了解合約是甚麼。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完美,永遠都只是相對的(一)

這個標題用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是正確的,甚至寫愛情小說都可以。 這代表什麼? 代表標題的這一句話,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認知,甚至可以當成常識來看待。 但是,這句話也是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女王頭上的王冠,避免合約女王隨便發功,走火入魔。 在先前的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