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半歪樓,不是網誌的主題;其實標題再加上一個問號(「律師的用處?」),才是這篇文章想說的東西。
記得保險剛引進台灣的時候,大家聽到做保險的,都會像聽到失火一樣的快速跑開(筆者腦中突然出現「功夫」片中包租婆追周星馳的樣子…),長輩們也都會異口同聲的跟你再三告誡:千萬不要買保險!
現在呢?
我們不但會買,還會早點買(因為保費可以便宜一點),也會去比較多家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以找出最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
為何會有這樣的差別呢?
網路上可以搜尋到的分析、個人經驗或心得分享等,大致上以「風險規劃、分散或承擔」為主,不過筆者認為還需要加上「個人觀念改變」、「保險制度與監督的漸趨完善」以及「保險公司簽約說明與履約誠信的提升」這些條件,才逐漸改變了大家對於保險的觀念。
然而,如果再多看一次上面的說明,我們其實會發現:保險並不能幫你趨吉避凶(免除風險),但風險發生(例如:失火或生病)所造成的損害重建成本以及醫療費用等,卻可以有效地通過保險理賠來取得。
換句話說,有保險不能確保我們不會被車撞到、不會生病,但真的被車撞到或生病時,可以透過理賠來獲得後續醫療所需的費用。所以,保險真正免除的是事發後「沒錢醫病」的風險(恐懼),不是「可能會被車撞或生病」的風險(恐懼)。
回到本文,律師的用處呢?
從訴訟上來講,律師不能免除你「可能被告」的風險,不過卻可以有效的讓你知道對方的主張有無道理(當然也可以免除你因為沒有委任律師而必須特別請假出庭又擔心聽不懂講錯話結果而導致敗訴的焦慮)。
此外,一個商業行為,如果能夠事先跟律師討論清楚並擬妥適當的合約,不就可以免除之後發生訴訟的風險嗎?
之前有一部電影「郵報:密戰」(The Post),講的是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公布美國政府委外做成的越戰報告,所引發的法律爭議(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何者重要)。當華盛頓郵報準備刊登時,除了公司內部的爭論外,他們還做了一件事情:
把公司的法律顧問找來問清楚。
問清楚之後,報社已經了解法律上的風險,但還是決定繼續刊登,因此華盛頓郵報最終還是上法院了,不過報社最後勝訴(這也是筆者喜歡美國這個國家的原因之一)!而這個案子就是筆者曾經引用過的美國法院判決(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另外一篇文章「完美,永遠都只是相對的(五)」所提到的判決,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403 U.S. 713, 91 S. Ct. 2140,
29 L.Ed.2d 822(1971))。
對很多人而言,法律是高深莫測的東西,不太容易了解;但是,你生活在法律社會中,不了解法律,就有可能違法,於是在某種程度上,法律就變成一種不可測的風險。
如果有個律師可以先告訴你有哪些法律風險,總比日後莫名其妙被告、甚至因而敗訴必須賠償要好一點吧?
從事商業行為,如果能先跟律師討論合約內容並做出適當的調整,不就更能大幅減少日後發生爭議的風險呢?
所以,律師還是有點用處的。
最後,大家可能會覺得律師費很貴。但跟保險一樣,事前諮詢 vs. 事後賠償,哪個成本高一點?
鴕鳥把頭放到土裡面,並不會減少被踢到屁股的危險,不管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的,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