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誰是對的?

一篇小短文,寫給身在其中的人。

小明和小美吵架了。原因是小美的同事問了小美一個問題,小美就直接用MSN問了小明,但小明竟然就發脾氣了,於是小美也很不高興,因為小美身體也不舒服,工作又很多,好心幫人問一下,不回答就算了,幹嘛發脾氣?

小明的想法是:每次要約吃飯就說很忙,但別人有問題,或是小美有問題,就又來找小明,雖然小明都會回答,但小美每次問完就謝謝再連絡,小明沒有看到小美的誠意,只覺得自己是個問問題的工具。

誰是對的?

目前只知道兩個人鬧翻了。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The 要怎麼用?

「The」是我們在翻譯或是英文寫作時很喜歡用,但又很容易濫用的一個字。今天就來說說這個字吧!

首先來個正統派的說法:從文法上而言,"the"是定冠詞,所以我們先來說明甚麼是定冠詞。

「冠詞」是從英文的「article」這個字翻譯而來的,記得第一次聽到這個由來的時候,除了十萬分的景仰英文老師之外,我還很故意的把這個字背下來,準備用來讓學妹崇拜一下(哈哈...)不過人生不得意的事情還是比較多啦,所以這個預備用來把妹的梗就逐漸的從我的腦中消失,直到某天筆者想不開跑去修法文課,消瘦得好像得到肺結核型的老師說「article」的法文意思就是「帽子」的時候,我才突然發現:原來冠詞的「冠」就是帽子嘛,當初翻譯的人一定很有國學素養~害我那麼久都看不懂(窘到爆)...

所以呢,冠詞其實就是名詞的「帽子」,而「定冠詞」就是用來凸顯特定名詞的冠詞。以往前輩們都會說:要當律師,就要當 the lawyer,不要當 a lawyer。「the lawyer」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律師,「a lawyer」就只是一個律師而已,the 在這時候就等於是在一群律師中間,幫其中一個律師「戴上帽子」,當我們講「the lawyer」的時候,就會知道我們講的就是「那個律師」。

這樣就很清楚了吧!用這個概念來思考,the就可以這樣用:

1. 拿來替代前面說過的字:如果前文講過了,後面就可以用the來凸顯。比如說前面講了 president Clinton,後面引用時就可以寫成 the president。

2. 凸顯普通的字:一般性質的名詞,可以用The來特定及凸顯,像前面提到的lawyer,我們可以說 to be the lawyer。

此外,the在使用時還需要注意以下規則:

1. 如果一個名詞已經夠特別的話,就不需要再用the去加強或是凸顯了。例如合約中經常會出現定義性文字,像是前文中有提過經銷合約中的Distributor,如果已經在定義條款中被賦予定義的話,合約內通常會改為字首大寫的模式。此時的Distributor因為已經被定義而成為一個特殊的用語,本身就很特別了,當然就不用再寫成The Distributor,這樣反而畫蛇添足。

2. 使用"the"要注意文化跟習慣。像太陽、月亮或是上帝這些字,雖然已經夠特別了,但是習慣上都還是會加上"The",很多文法書中都有寫到這點,也會作一些彙整,讀者可以自行參考,多閱讀就會慢慢了解。

3. 同一句話裡面盡量不要出現兩個以上的the,以免失焦。比如說某公司的總裁,寫成 "the president of the company"不如寫成 "president of the company",意義相同,但文字會更簡練易讀。

一般人寫英文或說英文時,經常會在不知不覺間使用過多的the,我覺得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們講的或寫的不夠流暢,每每停頓下來再接續上去的時候,就會不自覺的加上the來當成發語詞。這個缺點可以透過不停的練習來改善,只要多注意上面的幾點就可以改善很多。

So be the expert!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十分鐘搞懂英文合約

很多人都有過同樣的經驗:拿到英文合約的時候,壓力馬上暴增三百倍~因為每個英文字都看得懂,每句都看不懂,怎樣才能保障權益?

其實你可以不用這麼頭痛,也不需要被一堆文字嚇倒!用對方法,十分鐘就可以找出合約的重點,我們來看看怎麼做吧!

第一步:先確認合約名稱和份數

拿到英文合約時,請先看一下合約名稱,同時確認自己到底拿了幾份合約。一般交易通常只有一份合約,比如經銷合約或是保密合約等都是;但如果是複雜的交易,就會同時出現很多份合約,而各個合約之間也會有一定的關連。比如要蓋一個工廠,除了主要的承攬合約書之外,可能還會有抵押權或質權設定契約、與銀行間的融資合約、委託監工的合約、物料買賣的合約以及保險契約等等。

這些合約彼此之間都有關連性,習慣上(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國家)都會分別締約,以免造成混淆,但這些合約通常也不會編輯成冊、另外加上目錄索引,所以拿到合約時要先確認各個合約的名稱,同時注意還有沒有其他相關的合約存在;如果有的話,可以做個簡要的關連圖,把各個合約的關係弄清楚,這樣最基本的交易模式和關連性就清楚了。

第二步:快速瀏覽合約條款標題、掌握架構

從外觀來看,合約可以說是「條文的組合」,另外再加上法律規定和商業習慣,三者共同構成商業合約的內容。為了便於閱讀、理解和查詢,現在的合約多半會在每個條文的起頭加上標題(captions),雖然合約裡面也通常會有一個條文特別聲明「標題只做為參考用」,對於條文內容沒有拘束力,但標題仍然是一個可以很快理解條文大意的途徑。

舉例而言,在一個經銷合約書中,可能會出現的條文標題為:定義 (definition)、授權 (authorization)、產品 (product)、經銷區域 (territory)、合約期間 (term)、產品聲明及擔保 (representation & warranty)、付款方式 (payment) 以及違約終止條款 (termination) 等。這些標題通常會依照交易流程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靜態或是一般性的規定則通常放在合約的頭尾。透過標題的閱讀,可以很快的確認合約的組成內容是否完整。比如說上面提到的經銷合約書,如果是由提供商品的一方提出合約,通常會詳細記載付款的規定,而減少聲明及擔保的規定;反之如果是由經銷商提出合約,就會減少付款的規定,反過來詳細要求聲明及擔保的規定。所以透過合約條款標題的掌握,讀者可以很快的確認合約架構是否完整、應該增加或減少甚麼條款。

第三步:條文內容的分析

掌握標題之後,雖然對於合約的架構已經清楚了,但「魔鬼都在細節裡」,所以接下來必須要詳讀每個條文的內容,才能完整的了解合約的內容。這部分因為涉及法律專業和英文的解讀,比較複雜一些,我想後面再陸續以專文加以說明,這裡只先說明如何分析條文,抓出重點。

依據筆者的經驗,合約條文的分析有以下幾個重點:

1. 條文位置跟重要性沒有關係:前面有提到:靜態或一般性的條文通常會放在合約的頭尾。而靜態或一般性的條文通常是指定義條款 (definition)、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governing law & jurisdiction)或是合約份數 (counterparts)這類的條款。一般性的條款有一個別稱:boilerplate,意指不太重要但又不能沒有的條款...但不小心的話還是會中招的!像準據法或是管轄法院這類的規定,如果不去爭取,任由對方決定的話,結果就等於給予對方領事裁判權,我方當然就居於劣勢了。是否要以外國法作為準據法,重點不在條文的位置,而在於條文的內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千萬不要因為條文「地屬邊陲」就隨便看看喔!

2. 注意大寫文字:在英文合約中,某些合約的段落會全部以英文大寫字母顯示,例如 SELLER HEREBY EXPRESSLY DISCLAIMS ALL IMPLIED AND STATUTORY WARRANTIES. 使用大寫字母的意思就是「強調」,所以必須特別注意文字的內容所指為何。

3. 字多字少有關係:條文佔合約篇幅的比重大小、該條文本身段落的多寡、以及條文內容的字數,通常就代表當事人對該條款的重視程度。以授權合約為例,授權的一方通常會特別重視授權的範圍、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以及授權金的計算與支付方式等約定,因此相關的規定就會特別多,反之一般性條款的內容比重就會少一點。瀏覽合約時,多注意一下每個條文的篇幅,就可以很快的發現合約的重點,再用比較多的時間跟精力來研讀這部分的規定。

4. 誰有決定權:合約是雙方當事人針對特定事項的合意,但合意不一定會同時發生,很多時候是一方先提出,再由另外一方回覆,像訂單的發出和確認就是一個例子。在訂單確認的過程中,通常先由買方提出採購訂單,再由賣方確認及回覆。因此最後決定的人就是賣方而非買方。最後決定的人通常比較占優勢,閱讀合約條款時應特別注意這點,以確定自己是否有決定權。

5. 效果是甚麼:合約條文通常會有一定的效果。我們用上面訂單的例子來說明:如果買方發出了訂單,但賣方不回覆的話,那訂單有沒有效呢?這也是看合約條文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依照台灣法的規定,賣方未回覆買方的訂單,該訂單在一定期間內仍然有效,但雙方就該訂單的內容不會成立契約。不過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話,就可以依照約定內容來決定效果,排除法律的適用。因此我們也可以在合約中加上「賣方於收到訂單後三個工作日內未回覆者,視為同意該訂單之內容」這樣的規定來改變法律效果。

依照這三個步驟看過合約之後,各位應該就能夠掌握住絕大部分的重點了!但如果想要更精準而全面性的掌握合約所有的內容,讀者就必須要持續的充實專業知識、產業經驗,也要更積極的了解公司的文化,最好也多請益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以避免誤解而使自己的權益受損。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由小到大

前天是教師節,來個小測驗:大家知道孔廟裡面都一定會到寫甚麼嗎?

答案是「大學」,就是「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的那段話。

自古以來,大家似乎都覺得念書就是要大、要高深;志向要大、目標要遠。不過翻譯卻剛好相反:得先從小處著手,才能漸入佳境。想要做好翻譯工作,千萬別把目標弄得太遠大。第一次翻譯,一兩千字不嫌少,熟練之後再挑戰四五千字、一萬字的工作。第一次就想挑戰「戰爭與和平」的話,包準兩天之後你就會跪地求饒了....

除了不要一開始就挑戰長篇文章之外,翻譯還有另外一個「小」秘訣:先從「字」開始。記得筆者曾經講過:翻譯要有吹毛求疵的精神,法律文件的翻譯尤其如此。英文合約的教科書通常都會提到一個例子:ensure和assure有何不同?有些老師甚至還會恐嚇學生說:如果搞不清楚這兩個字有甚麼不同,就別念法律了!同樣的,筆者念法律的時候,有些學長姐也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問:撤回和撤銷有甚麼不同?如果不懂的話,也別準備考試了!文字的使用在法律文件中特別需要小心,務求精準,弄錯可是會造成災難的!

不過,「小心」也不用搞到草木皆兵,找到方法就不難。就法律文件而言,筆者認為文字的翻譯選擇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討論:

第一個層次是「精準」,意思是指「符合法律上的概念」。

如同上面提到的例子,撤回跟撤銷不同(尚未生效就表示撤回者稱為「撤回」,已經生效但表示撤回者稱為「撤銷」),void 跟 unenforceable也不一樣 (void 指條款無效、unenforceable則指條文內容無法請求履行)。翻譯法律文件時,對於原文文字的解釋是否能夠抓的精準,和譯者的法律素養有直接的關係,而且只能透過不停的學習來強化,別無捷徑。譯者的法律基礎越深厚,就越能掌握住原文的意思,也越能找出恰到好處的譯文。

第二個層次是「傳神」,也就是從眾多的選擇中,找出最適當用法的能力。

我們舉「律師」這個詞為例來說明這個觀念。律師的中文意義是指經過律師考試及格,取得律師證書的法律專業人士。但英文要怎麼翻譯呢?最簡單的可能是 lawyer,而有些人會說是 attorney-at-law,此外可能還有advocate, bar, solicitor或是barrister等等,也都可以翻成律師。那麼,這些字要用在甚麼時候才恰當呢?

這些字的大概差別是:lawyer泛指法律人,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也可以說是 lawyer,所以用來說明中文的律師,就有泛稱的意思,正式場合不適合用這個字;attorney本指代理人之意,有attorney-at-law以及attorney de fecto (事實上代理人)之分,而attorney-at-law寓有admitted by law的意思,也就是法律上承認具有法律上代理能力之人,因此用來指「通過國家考試並取得執照的法律人」就算是恰當的用法;advocate則是指辯護人,在翻譯訴狀時用來說明「訴訟代理人」就比attorney-at-law更妙一點;bar則有律師同業的意思,像是美國律師協會的名稱就是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因此單指某位律師的話,用bar就不是很恰當了。

至於 solicitor 和 barrister這兩個字, 則是英國制度下的律師,solicitor在字典中翻為「初級律師」,是指一般處理非訟案件的律師,不能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barrister則是訴訟律師,香港翻成「大律師」,也就是可以戴假髮出庭訴訟的律師。如果以這個區分標準來看,台灣的律師都算是barrister等級的,到了英國或香港,也都算是大律師喔!

這些細微的差異,是譯者很大的挑戰,也是文件翻譯品質的判斷標準之一,有心的譯者會仔細的區分這些差別,在不同的場合使用不同的同義字,閱讀起來就很流暢,甚至令人激賞!但如果只求交差的話,就會變成「看起來可以,實際上卻看不懂」的翻譯,貽笑大方。

記得以前念高中的時候,老師說過「小學」就是「訓詁學」,也就是仔細探究每個字的一門學問,所以想要把翻譯做好的話,大家要把小學念好喔!(以上是冷笑話...本文結束)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屋漏偏逢連夜雨

下完標題就覺得自己一定很老,因為用的詞都很老梗,一看就知道是瓊瑤後期的人,哈哈。套個大陸比較潮的詞,我應該算是「後民國人」吧。

寫文章講究氣勢,靈感來了最好就一氣呵成,要是跑去喝杯茶、打個盹,接下來就真的「又是新的開始」。原本寫這個部落格也是這樣的,但月中去了山東一趟,參加了一個國際型的會議,一個星期回來後竟也接著就開始生病一周,於是法律同文館就很自然的跟著休館兩周。今日回來開館,掃地板補屋瓦之餘也昭告大家一下:希望各位讀者大人有大量,多多體諒一下吧。

這次去山東,為了要帶甚麼紀念品回來這件事情,著實煞費思量。不意在平原縣吃到簽子饅頭,飽滿的咬勁和樸白的雜糧質地讓我大為激賞,當下便買了五斤,拆開包裝全部塞進行李箱帶回來。

豈料當我回到家、喜孜孜的拿出紀念品時,只見全家人的臉色也如同簽子饅頭一樣的皎潔...隔天起竈,卻又發現五斤壞了三斤半,只剩下七八根,於是一早全部發配到各人的五臟廟去,成為永恆的紀念。

唉,我真的是後民國人。屋漏偏逢連夜雨,饅頭很重耶。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閱讀和翻譯文件的基本技巧(二)

第三步:分配時間

「時間」對譯者來說,是宇宙超級無敵重要的事情!

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在一兩個小時內看完一份10來頁(甚至更多頁)的英文合約並給予建議,但譯者無法在一兩個小時內完成10頁英文合約的全文翻譯。以筆者自己的經驗來說,如果譯者是一個打字飛快、使用Word等編輯軟體非常熟練、又不太需要查字典的人,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一小時應該可以完成一頁A4的翻譯。但如果上述條件不存在的話,所需時間就會更長。此外,在連續作業的情況下,工作效率也會隨著時間加長而降低,所以翻譯10頁的英文合約,最起碼需要最少2天的工作時間。

翻譯跟提供法律意見最大的差別,在於翻譯必須要逐字處理,而提供法律意見不需如此 (這也就是譯者為何會在看到文字很多的文件時會出現滿天OS的原因,唉...),因此譯者接到工作的時候,必須先評估自己需要的時間,做好妥善的時間分配。如果您是專業的譯者,建議一天翻譯的時間以8小時為上限,不要超過;如果是兼職的譯者,一天翻譯的時間最好不要超過4小時,才有時間吃飯+上廁所+「充實自我」+帶小孩+逛街+ ...

此外,待譯文件如果有表格 (例如申請表或是證書等等),製作表格的時間也必須算入。製作表格在文書處理上是很花時間的 (如果您不是很熟悉表格致做,又想要盡量維持原汁原味的話),千萬要記得!

總之,時間評估要從寬,不要太有自信。翻譯經常會有意外狀況發生,自己覺得應該可以從容應付的文件,常常會出現一兩段傷透腦筋的文句,所以請「料敵從寬」,才不會到時候捶胸頓足 (這是我年輕時常做的傻事....)。

第四步:開工

上面三步的前置作業都完成後,各位就可以泡杯好茶或是咖啡,打開您的電腦,準備工作囉!

翻譯文句跟文字的處理技巧,我想放到後面再說,這裡只提幾個程序上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點是「隨時存檔」。如果客戶有回覆的話,建議各位另外存檔,才不會搞亂。請務必記得:當譯者說「我已經翻好了,但是電腦當機,資料全毀了...」之類的話,10個人有11個會覺得你在放屁。法律翻譯工作比其他翻譯工作更要求謹慎跟明確,任何失誤都會讓人對你的翻譯品質打上問號,得不償失。

第二點是「保密」。法律文件有很多是需要保密的,雖然客戶不一定會注意到這點,但基於職業道德,譯者自己知道內容、增長見聞即可,千萬不要邊翻還邊說故事給其他人聽。

第三點是持續溝通。某些較為重要的文件,客戶在特定的用語上會有堅持,如果發現原文與客戶的堅持不能符合時,必須要跟客戶持續溝通。翻譯有其極限,「是」不能翻成「不是」,「車」也不可能變成「飛機」、有時候甚至連翻成「交通工具」也不可以。

第四點是語氣及風格。語氣或是風格這類比較有個人色彩的項目,客戶通常不會注意或要求,但譯者可以依照文件的性質來搭配。例如合約、條約或是法律的翻譯,通常會採用比較簡約的翻譯方式,也比較少出現口語用法;但如果是文章、評論、證據等文件,翻譯上就不需要如此堅持。當然,如果客戶有特別要求的話,在不違反正確性的前提下,譯者應該盡量符合客戶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加註說明。

第五步:檢查及交件

到了這裡就準備收尾了!

檢查的重點在於文字是否正確 (一定要做到)、有無拼寫上的錯誤、段落跟原文是否一致等等。此外,如果時間允許,譯者可以調整版面的配置,讓譯文盡量與原文一致,閱讀或對照上會比較方便,也可以提昇及展現您的工作品質。

雖然Word有提供文法跟錯別字的校對服務,但依據筆者的經驗,這些校對服務不一定符合法律文件的需求。舉例來說:「from」和「form」在快速打字時經常會誤植,但Word並不會發現這種錯誤,因為這兩個字的寫法都是正確的。所以交件前請務必抽空檢查一下這類經常會發生的錯誤。

交件是譯者最快樂的一件事情,翻過的人都知道(哈)。希望上面分享的幾個步驟,對需要的人能有所幫助!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閱讀跟翻譯文件的基本技巧(一)

不管各位是為了甚麼要翻譯法律文件,點閱這篇文章的時候,很多讀者可能已經火燒屁股了。廢話不多說,來看看要怎麼開始動手翻譯吧!

第一步:確認架構

英文的法律文件通常很長,一份簡單的合約起碼也會有十頁八頁 (很多人都會說是律師為了賺錢才這樣,冤枉啊...寫太少客戶還會誤以為你沒用心呢),而且英文的母語作者因為辨識英文的速度跟能力都比較好,字體通常會比較小,因此拿到文件的時候,不論是譯者或是準備提供意見的律師,通常都會出現「一點點」不甘願的OS....(看到上萬字的文件時,譯者大概都笑不出來吧,那可是要逐字翻出來的...)。不過工作就是工作,總不能裝孝維吧!

我的第一個建議是「很快看過一遍」。人對於未知的事情通常會抗拒,對於已知的事情會比較坦然。先用很快的速度看過待譯文件,了解一下你的「敵人」長甚麼樣子:一共有幾頁?那些是附件、那些是本文?為什麼會有這份文件(原因)?你有多久時間可以處理這份文件?還有一點很重要、卻也很容易忘記的事情:準據法(governing law)是哪一國法律?把這些基本的架構先確認之後,你就會安心一點 (因為你已經有最壞的打算了)。以我自己的經驗,確認架構之後,通常你的OS就會少很多,也可以比較快進入狀況。

其他有關確認架構應該注意的事項,後續再專文跟大家繼續分享。


第二步:定義

法律文件是跟法律接軌的文件。如果執筆者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律人,他會知道甚麼時候必須用到法律文字,敘述方式也可能會採用跟條文相同的模式。對於法律上沒有的文字(比如說:晶圓或是釘書機),通常也會用法律上習慣的用語來描述跟定義。

因此,在架構確認後,譯者必須先找出文件中經常出現的文字,然後給與定義。這個定義是指「譯者希望在翻譯作品中使用的目標文字」,不是譯者要自行另外定義的意思。舉例來說,在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裡面,譯者通常會發現合約中會一直出現「distributor」這個字,這時候譯者就必須定義一下:這個字要怎麼翻?翻譯的目標文字可以是「經銷商」、也可以是「分銷商」,端看該合約的目的而定。決定之後,只要在文件中碰到相同的字,就作相同的翻譯處理,這樣不但可以前後一致,還有一個程序上的好處:翻譯途中如果覺得原先的定義不適當,或是客戶已經有既定的稱呼,希望改用他們習慣的稱呼時,只要用word的替代功能就可以一次改好,不用逐字尋找 (超好用!)。

如果譯者是法律專業人士的話,因為法律文件的某些特定用語是法律上的專用語,此時當然應該盡量符合法律用法,但注意:因為我們要翻譯的是外國的法律文件 (其實反過來也一樣啦),基於各國法制上的差異,字典上的用字不一定完全符合需求 。比如說英美法上的consideration,中文翻成「約因」,但我國法並未採用約因制度,而且美國法也已經有例外出現,某些特定情況下,consideration會被當成「對價」而非約因來使用。

這是一般人不容易了解的地方,如果涉及這類文字的定義,建議譯者可以加上譯注的說明。當然,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在一開始會強調「準據法」的原因,譯者應該了解自己翻譯的是哪一國的法律文件,才不會張冠李戴。如果把一份以台灣法為準據法的合約裡面的「consideration」翻成「約因」的話,恐怕又是災難一場了 (只是在現在的翻譯市場環境下,要一個譯者這麼盡忠職守的話,恐怕也不太厚道...)。

定義之後,譯者可以把這些定義寫在一張紙上,以免自己出現經常性、不小心的、或是選擇性的失憶症。假如你的翻譯成品有五十頁,原稿有七十頁,但同一個專用詞出現前後譯文不一致的情形,那就請各位想像一下:重新校對一次要花多少時間?

定義是一般譯者很容易忽略不做,但卻極其重要的步驟。相信我:先定義一定會比後面邊哭邊狂改要好很多~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翻譯很難嗎

很多人覺得翻譯一份法律文件很難,那要具備怎樣的能力才能翻譯呢?

我想,第一個要具備的是「強烈的動機」。

譯者 (只要有從事翻譯的人,不管是不是以此為業,都是這裡的譯者喔) 可能是為了要交功課、論文或是作業;也有可能是上級交辦;或是本來就從事翻譯的人想要挑戰一下,甚至單純只是為了想多賺點錢而已。如果是屬於不得不翻譯的情形,因為只求交差,動機比較弱,通常不會再繼續鑽研下去。反之,如果是希望更為精進的人,翻譯的過程在求自我實現,那就會比較深入的看待這件事情。兩種不同類型的人,完成的翻譯作品水準也會完全不同。

所以要開始翻譯之前,譯者可以先問自己:為什麼要翻譯?這有助於譯者決定要投入多少時間跟精力,而且會影響到翻譯作品的完美程度,當然這也是你能不能撐到最後的關鍵 (翻譯有時候挺痛苦的,相信我...)

第二個能力是要夠吹毛求疵。

法律文件在翻譯市場上的比重很高,部分是因為法令要求,不得不做,不單只是市場需要而已。比如說:在外國出生的小孩要回台設籍,出生和接種證明等文件就必須翻成中文,才能向戶政機關申請設籍;當事人在台灣涉訟,涉外的文件也需要翻成中文,以方便法院審理;外國產品在台灣銷售,依法也必須有中文說明跟警告標示,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從上面的案例中,大家可以發現:既然是法令要求,那一定是重要的事項,違反時也會有程度輕重不一的法律責任,所以法律文件的翻譯特別重視嚴謹度和正確性,從事法律文件翻譯的人,必須要有追根究柢的精神,否則恐怕只是造成災難而已。積德不易,造孽卻很容易,錢可以不賺,但總別造成災難吧。

第三是「語文能力」。

翻譯本質上是兩種語言的轉換 (講到這裡就想到小叮噹的翻譯軟糖,真希望有一塊,最好還可以網購...) 而其中通常有一種是譯者的母語。比如說中翻英或是英翻中,通常譯者不是土生土長的華人,就是土生土長的美國人。少數情形下,我們會可能會看到日本人或韓國人來搞中翻英或是英翻中,但一般人對這類作品通常會打上問號,所以從專業來說,母語譯者比較能夠受到信賴。

翻譯涉及的語言可以分成來源語跟目標語。「來源」是要被翻譯的語言,「目標」則是作品要呈現的語言。以中翻英來說,中文要翻成英文,來源就是中文,目標則是英文;反之英翻中的話,來源是英文,目標就是中文。

一位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比如說我吧),因為母語是中文,通常比較適合做英翻中,而不是中翻英,因為目標是要呈現出來的作品,讀者通常是以中文為母語的族群,對中文比較熟悉的人,可以翻譯出比較貼近讀者想法跟閱讀習慣的作品 (自己試試看就知道差異了)。從事翻譯最好是母語譯者。如果翻譯案件的語言中,沒有一種是你的母語的話,只能說你勇氣可佳了吧...

第四個要具備的能力是「專業知識的掌握」。

這點跟第三點很像,但並不一樣。第三點是語言的掌握程度,這裡講的則是翻譯案件本身涉及的專業。法律是我的本業,法律研究所畢業 (當然也還算用功啦,哈) 加上在外商以及電子業十幾年的工作經驗,能夠掌握的法律行話 (jargon, 有時候我直接稱為spell,因為當事人聽了就會被搞的很迷糊...) 就會多一些。翻譯合約時,當事人對我的作品就會有比較高的信賴度,而我也比較能夠駕輕就熟,不但可以翻出比較傳神的作品,花費的時間相對也會少一點。

但是,大家也可以想像,如果我翻譯的是物理學的話,不但作品會有隔靴搔癢的感覺,小弟可能也會積勞成疾死在書桌上吧。

隔行如隔山,翻譯時盡量以跟你自己本身的專業或興趣有關的文件為主,不但會讓你比較有成就感,讀者也比較能閱讀跟接受作品。不過更重要、卻也容易被忽略的是:接觸到跟本業有關的翻譯案件的同時,也可以增廣你的見聞,這是一般法律人沒有機會得到的,要多多珍惜呢。

當你想要試試看翻譯,尤其是法律文件時,可以先從上面幾點檢視自己一下。如果覺得自己有七八成的把握度,那法律文件的翻譯對你而言,應該是可以試試看的工作,別怕,就動手翻翻看吧!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其實差很多

我們先來講一下外文跟翻譯的不同。

一般人常會有一種錯覺:因為某某人英文很好,所以他就會是個好的翻譯。這個觀念並不正確,原因出在我們學習語言的方式跟過程,讓我們把翻譯跟學習語文劃上等號。

記得國中一年級開始上英文課的時候(抱歉,這是我的時代啦),大家應該都聽過「This is a book」這句名言吧。老師通常會這樣解釋這句名言:This 呢,是「這裡」、「這個」的意思;is 呢,是一個 be動詞 (有些老師講到這裡就會順便講一下be動詞的意思);a 是一個冠詞 (同時也可能會解釋定冠詞跟不定冠詞的意思,順便還要說明一下中文跟英文的差別),而book是名詞,意思則是「書」。所以這句名言的意思就是:「這是一本書」,而當時還是小朋友的我就會鼓鼓掌,心中則有一種「我終於懂英文了」的感動和喜悅。

不過,大家有沒有發現:老師採用的是「字對字」的解釋方式。也就是說:一個英文字都會有一個相對應的中文意義,而理解一句英文的意思,只要懂每個字的中文意義,再組合起來就好了。

因為我們是這樣學英文的,所以很自然的會覺得:如果一個人英文很好,那翻譯就一定會很好,於是我們的英文考試就會出現「中翻英」跟「英翻中」這種考題,似乎英文好的人,翻譯就會很讚;反之如果可以翻譯的很好的人,那麼英文一定也會很好。

不過,對一個從小在美國長大,只會用英文,中文程度只到略能溝通,連寫都不太能寫的僑胞同學,當他回答中翻英跟英翻中的考題時,各位覺得分數會很好看嗎...

所以,英文好不等於一定會翻譯,而翻譯好的人也不一定代表英文很讚喔(我想我比較像是後者)。會把兩者畫上等號,是因為我們用母語作為橋樑來學習英文,所以很自然的會以為兩者相同,但其實差很多呢。

回到我的本行來談談。法律事務如有涉及外文,翻譯通常是必要的,同文館創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翻譯條約,而這也是法律文件的一種。很多事情可以講過就算數,但涉及法律時,通常都需要翻譯,才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但一樣的,英文好或是在外國留學過,也不代表就會把法律文件翻譯的很好。

舉個例子做本文的結尾:including wihout limit 是在合約中常會出現的用語,大部分的人也都會依照我們學習英文的慣用模式,翻成「包括但不限於」。這樣符合字對字的翻譯思維,所以我們可以給一百分。

但是,其實這也可以翻成「例如」吧。前者的翻譯忠於原文,我們不能說有錯,但中文其實沒有這個說法,結果就變成強迫華人用母語來嘗試理解跟適應英文。後者翻成「例如」比較容易理解,但不符合字對字的翻譯思惟,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會選用前者作為譯文,以免被質疑「英文不好」。於是當事人就會拿到一份看不太懂可是又不太敢問的中文譯本合約...

翻譯跟英文其實差很多呢,不然怎麼會有翻譯研究所,對吧。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源起

稍微計算了一下,彈指間飛快的過了不惑之年呢。

想來投身法律業也已經十多年了,當年一退伍就傻傻的進入企業工作,並沒有甚麼特別之處,後來到了外商電子業,才知道自己的英文有多爛,更別提要看英文合約跟改英文合約這種不可能的任務了!

只記得第一份英文合約拿到手的時候,資深的AMY姐半喘氣的問我說:多久可以回覆給我?

我很認真又很沒膽的說:兩個星期....

結果AMY差點就昏倒在我桌前,還用半個辦公室都聽的到的聲音說:甚麼,居然要那麼久!!我以為一小時耶...

於是我那士可殺不可辱臥薪嘗膽懸樑刺股的英文提升大作戰就這樣開始...

AMY姐的教誨一下子也過去十幾年了,事務所的律師們、研究所的學弟妹,也都曾鼓勵我把自己的經驗寫下來,原本自己是異想天開的準備編成一本書的,但認真的籌備了一陣子之後,發現自己其實也只是個挺普通的人,所以就用殘餘的一點點勇氣,把自己在法律和英文間的纏鬥過程和經驗寫下來供大家取笑,希望看到的人會給予一點小小的同情,同時也希望能有高人多多給予建議。

同文館是清代創立的一個機構,主要是學習外文,並以英文為主。據說滿清末年與外國簽訂條約,要在簽約三年之後才能附上中文版本,也就是說滿清官員在簽約後,三年內都不會知道自己到底簽了甚麼,要到三年之後才會發現真相。這對滿清來說當然非常不利,因此創立同文館的主要目的,就是免受欺蒙,在簽約時可以知道自己到底簽了甚麼。同文館一開始的創立目的跟法律就很有關係,最初又以英文為主,跟我想寫的內容一致,所以就把這裡命名為法律同文館,寫一些跟法律英文、合約還有翻譯有關的事情,還請各位客官多多捧場囉。

完美,永遠都只是相對的(一)

這個標題用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是正確的,甚至寫愛情小說都可以。 這代表什麼? 代表標題的這一句話,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認知,甚至可以當成常識來看待。 但是,這句話也是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女王頭上的王冠,避免合約女王隨便發功,走火入魔。 在先前的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