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由小到大

前天是教師節,來個小測驗:大家知道孔廟裡面都一定會到寫甚麼嗎?

答案是「大學」,就是「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的那段話。

自古以來,大家似乎都覺得念書就是要大、要高深;志向要大、目標要遠。不過翻譯卻剛好相反:得先從小處著手,才能漸入佳境。想要做好翻譯工作,千萬別把目標弄得太遠大。第一次翻譯,一兩千字不嫌少,熟練之後再挑戰四五千字、一萬字的工作。第一次就想挑戰「戰爭與和平」的話,包準兩天之後你就會跪地求饒了....

除了不要一開始就挑戰長篇文章之外,翻譯還有另外一個「小」秘訣:先從「字」開始。記得筆者曾經講過:翻譯要有吹毛求疵的精神,法律文件的翻譯尤其如此。英文合約的教科書通常都會提到一個例子:ensure和assure有何不同?有些老師甚至還會恐嚇學生說:如果搞不清楚這兩個字有甚麼不同,就別念法律了!同樣的,筆者念法律的時候,有些學長姐也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問:撤回和撤銷有甚麼不同?如果不懂的話,也別準備考試了!文字的使用在法律文件中特別需要小心,務求精準,弄錯可是會造成災難的!

不過,「小心」也不用搞到草木皆兵,找到方法就不難。就法律文件而言,筆者認為文字的翻譯選擇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討論:

第一個層次是「精準」,意思是指「符合法律上的概念」。

如同上面提到的例子,撤回跟撤銷不同(尚未生效就表示撤回者稱為「撤回」,已經生效但表示撤回者稱為「撤銷」),void 跟 unenforceable也不一樣 (void 指條款無效、unenforceable則指條文內容無法請求履行)。翻譯法律文件時,對於原文文字的解釋是否能夠抓的精準,和譯者的法律素養有直接的關係,而且只能透過不停的學習來強化,別無捷徑。譯者的法律基礎越深厚,就越能掌握住原文的意思,也越能找出恰到好處的譯文。

第二個層次是「傳神」,也就是從眾多的選擇中,找出最適當用法的能力。

我們舉「律師」這個詞為例來說明這個觀念。律師的中文意義是指經過律師考試及格,取得律師證書的法律專業人士。但英文要怎麼翻譯呢?最簡單的可能是 lawyer,而有些人會說是 attorney-at-law,此外可能還有advocate, bar, solicitor或是barrister等等,也都可以翻成律師。那麼,這些字要用在甚麼時候才恰當呢?

這些字的大概差別是:lawyer泛指法律人,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也可以說是 lawyer,所以用來說明中文的律師,就有泛稱的意思,正式場合不適合用這個字;attorney本指代理人之意,有attorney-at-law以及attorney de fecto (事實上代理人)之分,而attorney-at-law寓有admitted by law的意思,也就是法律上承認具有法律上代理能力之人,因此用來指「通過國家考試並取得執照的法律人」就算是恰當的用法;advocate則是指辯護人,在翻譯訴狀時用來說明「訴訟代理人」就比attorney-at-law更妙一點;bar則有律師同業的意思,像是美國律師協會的名稱就是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因此單指某位律師的話,用bar就不是很恰當了。

至於 solicitor 和 barrister這兩個字, 則是英國制度下的律師,solicitor在字典中翻為「初級律師」,是指一般處理非訟案件的律師,不能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barrister則是訴訟律師,香港翻成「大律師」,也就是可以戴假髮出庭訴訟的律師。如果以這個區分標準來看,台灣的律師都算是barrister等級的,到了英國或香港,也都算是大律師喔!

這些細微的差異,是譯者很大的挑戰,也是文件翻譯品質的判斷標準之一,有心的譯者會仔細的區分這些差別,在不同的場合使用不同的同義字,閱讀起來就很流暢,甚至令人激賞!但如果只求交差的話,就會變成「看起來可以,實際上卻看不懂」的翻譯,貽笑大方。

記得以前念高中的時候,老師說過「小學」就是「訓詁學」,也就是仔細探究每個字的一門學問,所以想要把翻譯做好的話,大家要把小學念好喔!(以上是冷笑話...本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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