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其實差很多

我們先來講一下外文跟翻譯的不同。

一般人常會有一種錯覺:因為某某人英文很好,所以他就會是個好的翻譯。這個觀念並不正確,原因出在我們學習語言的方式跟過程,讓我們把翻譯跟學習語文劃上等號。

記得國中一年級開始上英文課的時候(抱歉,這是我的時代啦),大家應該都聽過「This is a book」這句名言吧。老師通常會這樣解釋這句名言:This 呢,是「這裡」、「這個」的意思;is 呢,是一個 be動詞 (有些老師講到這裡就會順便講一下be動詞的意思);a 是一個冠詞 (同時也可能會解釋定冠詞跟不定冠詞的意思,順便還要說明一下中文跟英文的差別),而book是名詞,意思則是「書」。所以這句名言的意思就是:「這是一本書」,而當時還是小朋友的我就會鼓鼓掌,心中則有一種「我終於懂英文了」的感動和喜悅。

不過,大家有沒有發現:老師採用的是「字對字」的解釋方式。也就是說:一個英文字都會有一個相對應的中文意義,而理解一句英文的意思,只要懂每個字的中文意義,再組合起來就好了。

因為我們是這樣學英文的,所以很自然的會覺得:如果一個人英文很好,那翻譯就一定會很好,於是我們的英文考試就會出現「中翻英」跟「英翻中」這種考題,似乎英文好的人,翻譯就會很讚;反之如果可以翻譯的很好的人,那麼英文一定也會很好。

不過,對一個從小在美國長大,只會用英文,中文程度只到略能溝通,連寫都不太能寫的僑胞同學,當他回答中翻英跟英翻中的考題時,各位覺得分數會很好看嗎...

所以,英文好不等於一定會翻譯,而翻譯好的人也不一定代表英文很讚喔(我想我比較像是後者)。會把兩者畫上等號,是因為我們用母語作為橋樑來學習英文,所以很自然的會以為兩者相同,但其實差很多呢。

回到我的本行來談談。法律事務如有涉及外文,翻譯通常是必要的,同文館創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翻譯條約,而這也是法律文件的一種。很多事情可以講過就算數,但涉及法律時,通常都需要翻譯,才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但一樣的,英文好或是在外國留學過,也不代表就會把法律文件翻譯的很好。

舉個例子做本文的結尾:including wihout limit 是在合約中常會出現的用語,大部分的人也都會依照我們學習英文的慣用模式,翻成「包括但不限於」。這樣符合字對字的翻譯思維,所以我們可以給一百分。

但是,其實這也可以翻成「例如」吧。前者的翻譯忠於原文,我們不能說有錯,但中文其實沒有這個說法,結果就變成強迫華人用母語來嘗試理解跟適應英文。後者翻成「例如」比較容易理解,但不符合字對字的翻譯思惟,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會選用前者作為譯文,以免被質疑「英文不好」。於是當事人就會拿到一份看不太懂可是又不太敢問的中文譯本合約...

翻譯跟英文其實差很多呢,不然怎麼會有翻譯研究所,對吧。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源起

稍微計算了一下,彈指間飛快的過了不惑之年呢。

想來投身法律業也已經十多年了,當年一退伍就傻傻的進入企業工作,並沒有甚麼特別之處,後來到了外商電子業,才知道自己的英文有多爛,更別提要看英文合約跟改英文合約這種不可能的任務了!

只記得第一份英文合約拿到手的時候,資深的AMY姐半喘氣的問我說:多久可以回覆給我?

我很認真又很沒膽的說:兩個星期....

結果AMY差點就昏倒在我桌前,還用半個辦公室都聽的到的聲音說:甚麼,居然要那麼久!!我以為一小時耶...

於是我那士可殺不可辱臥薪嘗膽懸樑刺股的英文提升大作戰就這樣開始...

AMY姐的教誨一下子也過去十幾年了,事務所的律師們、研究所的學弟妹,也都曾鼓勵我把自己的經驗寫下來,原本自己是異想天開的準備編成一本書的,但認真的籌備了一陣子之後,發現自己其實也只是個挺普通的人,所以就用殘餘的一點點勇氣,把自己在法律和英文間的纏鬥過程和經驗寫下來供大家取笑,希望看到的人會給予一點小小的同情,同時也希望能有高人多多給予建議。

同文館是清代創立的一個機構,主要是學習外文,並以英文為主。據說滿清末年與外國簽訂條約,要在簽約三年之後才能附上中文版本,也就是說滿清官員在簽約後,三年內都不會知道自己到底簽了甚麼,要到三年之後才會發現真相。這對滿清來說當然非常不利,因此創立同文館的主要目的,就是免受欺蒙,在簽約時可以知道自己到底簽了甚麼。同文館一開始的創立目的跟法律就很有關係,最初又以英文為主,跟我想寫的內容一致,所以就把這裡命名為法律同文館,寫一些跟法律英文、合約還有翻譯有關的事情,還請各位客官多多捧場囉。

完美,永遠都只是相對的(一)

這個標題用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是正確的,甚至寫愛情小說都可以。 這代表什麼? 代表標題的這一句話,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認知,甚至可以當成常識來看待。 但是,這句話也是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女王頭上的王冠,避免合約女王隨便發功,走火入魔。 在先前的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