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其實差很多

我們先來講一下外文跟翻譯的不同。

一般人常會有一種錯覺:因為某某人英文很好,所以他就會是個好的翻譯。這個觀念並不正確,原因出在我們學習語言的方式跟過程,讓我們把翻譯跟學習語文劃上等號。

記得國中一年級開始上英文課的時候(抱歉,這是我的時代啦),大家應該都聽過「This is a book」這句名言吧。老師通常會這樣解釋這句名言:This 呢,是「這裡」、「這個」的意思;is 呢,是一個 be動詞 (有些老師講到這裡就會順便講一下be動詞的意思);a 是一個冠詞 (同時也可能會解釋定冠詞跟不定冠詞的意思,順便還要說明一下中文跟英文的差別),而book是名詞,意思則是「書」。所以這句名言的意思就是:「這是一本書」,而當時還是小朋友的我就會鼓鼓掌,心中則有一種「我終於懂英文了」的感動和喜悅。

不過,大家有沒有發現:老師採用的是「字對字」的解釋方式。也就是說:一個英文字都會有一個相對應的中文意義,而理解一句英文的意思,只要懂每個字的中文意義,再組合起來就好了。

因為我們是這樣學英文的,所以很自然的會覺得:如果一個人英文很好,那翻譯就一定會很好,於是我們的英文考試就會出現「中翻英」跟「英翻中」這種考題,似乎英文好的人,翻譯就會很讚;反之如果可以翻譯的很好的人,那麼英文一定也會很好。

不過,對一個從小在美國長大,只會用英文,中文程度只到略能溝通,連寫都不太能寫的僑胞同學,當他回答中翻英跟英翻中的考題時,各位覺得分數會很好看嗎...

所以,英文好不等於一定會翻譯,而翻譯好的人也不一定代表英文很讚喔(我想我比較像是後者)。會把兩者畫上等號,是因為我們用母語作為橋樑來學習英文,所以很自然的會以為兩者相同,但其實差很多呢。

回到我的本行來談談。法律事務如有涉及外文,翻譯通常是必要的,同文館創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翻譯條約,而這也是法律文件的一種。很多事情可以講過就算數,但涉及法律時,通常都需要翻譯,才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但一樣的,英文好或是在外國留學過,也不代表就會把法律文件翻譯的很好。

舉個例子做本文的結尾:including wihout limit 是在合約中常會出現的用語,大部分的人也都會依照我們學習英文的慣用模式,翻成「包括但不限於」。這樣符合字對字的翻譯思維,所以我們可以給一百分。

但是,其實這也可以翻成「例如」吧。前者的翻譯忠於原文,我們不能說有錯,但中文其實沒有這個說法,結果就變成強迫華人用母語來嘗試理解跟適應英文。後者翻成「例如」比較容易理解,但不符合字對字的翻譯思惟,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會選用前者作為譯文,以免被質疑「英文不好」。於是當事人就會拿到一份看不太懂可是又不太敢問的中文譯本合約...

翻譯跟英文其實差很多呢,不然怎麼會有翻譯研究所,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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