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由小到大

前天是教師節,來個小測驗:大家知道孔廟裡面都一定會到寫甚麼嗎?

答案是「大學」,就是「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的那段話。

自古以來,大家似乎都覺得念書就是要大、要高深;志向要大、目標要遠。不過翻譯卻剛好相反:得先從小處著手,才能漸入佳境。想要做好翻譯工作,千萬別把目標弄得太遠大。第一次翻譯,一兩千字不嫌少,熟練之後再挑戰四五千字、一萬字的工作。第一次就想挑戰「戰爭與和平」的話,包準兩天之後你就會跪地求饒了....

除了不要一開始就挑戰長篇文章之外,翻譯還有另外一個「小」秘訣:先從「字」開始。記得筆者曾經講過:翻譯要有吹毛求疵的精神,法律文件的翻譯尤其如此。英文合約的教科書通常都會提到一個例子:ensure和assure有何不同?有些老師甚至還會恐嚇學生說:如果搞不清楚這兩個字有甚麼不同,就別念法律了!同樣的,筆者念法律的時候,有些學長姐也會在一開始的時候問:撤回和撤銷有甚麼不同?如果不懂的話,也別準備考試了!文字的使用在法律文件中特別需要小心,務求精準,弄錯可是會造成災難的!

不過,「小心」也不用搞到草木皆兵,找到方法就不難。就法律文件而言,筆者認為文字的翻譯選擇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來討論:

第一個層次是「精準」,意思是指「符合法律上的概念」。

如同上面提到的例子,撤回跟撤銷不同(尚未生效就表示撤回者稱為「撤回」,已經生效但表示撤回者稱為「撤銷」),void 跟 unenforceable也不一樣 (void 指條款無效、unenforceable則指條文內容無法請求履行)。翻譯法律文件時,對於原文文字的解釋是否能夠抓的精準,和譯者的法律素養有直接的關係,而且只能透過不停的學習來強化,別無捷徑。譯者的法律基礎越深厚,就越能掌握住原文的意思,也越能找出恰到好處的譯文。

第二個層次是「傳神」,也就是從眾多的選擇中,找出最適當用法的能力。

我們舉「律師」這個詞為例來說明這個觀念。律師的中文意義是指經過律師考試及格,取得律師證書的法律專業人士。但英文要怎麼翻譯呢?最簡單的可能是 lawyer,而有些人會說是 attorney-at-law,此外可能還有advocate, bar, solicitor或是barrister等等,也都可以翻成律師。那麼,這些字要用在甚麼時候才恰當呢?

這些字的大概差別是:lawyer泛指法律人,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也可以說是 lawyer,所以用來說明中文的律師,就有泛稱的意思,正式場合不適合用這個字;attorney本指代理人之意,有attorney-at-law以及attorney de fecto (事實上代理人)之分,而attorney-at-law寓有admitted by law的意思,也就是法律上承認具有法律上代理能力之人,因此用來指「通過國家考試並取得執照的法律人」就算是恰當的用法;advocate則是指辯護人,在翻譯訴狀時用來說明「訴訟代理人」就比attorney-at-law更妙一點;bar則有律師同業的意思,像是美國律師協會的名稱就是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因此單指某位律師的話,用bar就不是很恰當了。

至於 solicitor 和 barrister這兩個字, 則是英國制度下的律師,solicitor在字典中翻為「初級律師」,是指一般處理非訟案件的律師,不能代表當事人進行訴訟;barrister則是訴訟律師,香港翻成「大律師」,也就是可以戴假髮出庭訴訟的律師。如果以這個區分標準來看,台灣的律師都算是barrister等級的,到了英國或香港,也都算是大律師喔!

這些細微的差異,是譯者很大的挑戰,也是文件翻譯品質的判斷標準之一,有心的譯者會仔細的區分這些差別,在不同的場合使用不同的同義字,閱讀起來就很流暢,甚至令人激賞!但如果只求交差的話,就會變成「看起來可以,實際上卻看不懂」的翻譯,貽笑大方。

記得以前念高中的時候,老師說過「小學」就是「訓詁學」,也就是仔細探究每個字的一門學問,所以想要把翻譯做好的話,大家要把小學念好喔!(以上是冷笑話...本文結束)

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屋漏偏逢連夜雨

下完標題就覺得自己一定很老,因為用的詞都很老梗,一看就知道是瓊瑤後期的人,哈哈。套個大陸比較潮的詞,我應該算是「後民國人」吧。

寫文章講究氣勢,靈感來了最好就一氣呵成,要是跑去喝杯茶、打個盹,接下來就真的「又是新的開始」。原本寫這個部落格也是這樣的,但月中去了山東一趟,參加了一個國際型的會議,一個星期回來後竟也接著就開始生病一周,於是法律同文館就很自然的跟著休館兩周。今日回來開館,掃地板補屋瓦之餘也昭告大家一下:希望各位讀者大人有大量,多多體諒一下吧。

這次去山東,為了要帶甚麼紀念品回來這件事情,著實煞費思量。不意在平原縣吃到簽子饅頭,飽滿的咬勁和樸白的雜糧質地讓我大為激賞,當下便買了五斤,拆開包裝全部塞進行李箱帶回來。

豈料當我回到家、喜孜孜的拿出紀念品時,只見全家人的臉色也如同簽子饅頭一樣的皎潔...隔天起竈,卻又發現五斤壞了三斤半,只剩下七八根,於是一早全部發配到各人的五臟廟去,成為永恆的紀念。

唉,我真的是後民國人。屋漏偏逢連夜雨,饅頭很重耶。

2010年9月7日 星期二

閱讀和翻譯文件的基本技巧(二)

第三步:分配時間

「時間」對譯者來說,是宇宙超級無敵重要的事情!

一個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在一兩個小時內看完一份10來頁(甚至更多頁)的英文合約並給予建議,但譯者無法在一兩個小時內完成10頁英文合約的全文翻譯。以筆者自己的經驗來說,如果譯者是一個打字飛快、使用Word等編輯軟體非常熟練、又不太需要查字典的人,在不受干擾的情況下,一小時應該可以完成一頁A4的翻譯。但如果上述條件不存在的話,所需時間就會更長。此外,在連續作業的情況下,工作效率也會隨著時間加長而降低,所以翻譯10頁的英文合約,最起碼需要最少2天的工作時間。

翻譯跟提供法律意見最大的差別,在於翻譯必須要逐字處理,而提供法律意見不需如此 (這也就是譯者為何會在看到文字很多的文件時會出現滿天OS的原因,唉...),因此譯者接到工作的時候,必須先評估自己需要的時間,做好妥善的時間分配。如果您是專業的譯者,建議一天翻譯的時間以8小時為上限,不要超過;如果是兼職的譯者,一天翻譯的時間最好不要超過4小時,才有時間吃飯+上廁所+「充實自我」+帶小孩+逛街+ ...

此外,待譯文件如果有表格 (例如申請表或是證書等等),製作表格的時間也必須算入。製作表格在文書處理上是很花時間的 (如果您不是很熟悉表格致做,又想要盡量維持原汁原味的話),千萬要記得!

總之,時間評估要從寬,不要太有自信。翻譯經常會有意外狀況發生,自己覺得應該可以從容應付的文件,常常會出現一兩段傷透腦筋的文句,所以請「料敵從寬」,才不會到時候捶胸頓足 (這是我年輕時常做的傻事....)。

第四步:開工

上面三步的前置作業都完成後,各位就可以泡杯好茶或是咖啡,打開您的電腦,準備工作囉!

翻譯文句跟文字的處理技巧,我想放到後面再說,這裡只提幾個程序上要注意的事情:

第一點是「隨時存檔」。如果客戶有回覆的話,建議各位另外存檔,才不會搞亂。請務必記得:當譯者說「我已經翻好了,但是電腦當機,資料全毀了...」之類的話,10個人有11個會覺得你在放屁。法律翻譯工作比其他翻譯工作更要求謹慎跟明確,任何失誤都會讓人對你的翻譯品質打上問號,得不償失。

第二點是「保密」。法律文件有很多是需要保密的,雖然客戶不一定會注意到這點,但基於職業道德,譯者自己知道內容、增長見聞即可,千萬不要邊翻還邊說故事給其他人聽。

第三點是持續溝通。某些較為重要的文件,客戶在特定的用語上會有堅持,如果發現原文與客戶的堅持不能符合時,必須要跟客戶持續溝通。翻譯有其極限,「是」不能翻成「不是」,「車」也不可能變成「飛機」、有時候甚至連翻成「交通工具」也不可以。

第四點是語氣及風格。語氣或是風格這類比較有個人色彩的項目,客戶通常不會注意或要求,但譯者可以依照文件的性質來搭配。例如合約、條約或是法律的翻譯,通常會採用比較簡約的翻譯方式,也比較少出現口語用法;但如果是文章、評論、證據等文件,翻譯上就不需要如此堅持。當然,如果客戶有特別要求的話,在不違反正確性的前提下,譯者應該盡量符合客戶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加註說明。

第五步:檢查及交件

到了這裡就準備收尾了!

檢查的重點在於文字是否正確 (一定要做到)、有無拼寫上的錯誤、段落跟原文是否一致等等。此外,如果時間允許,譯者可以調整版面的配置,讓譯文盡量與原文一致,閱讀或對照上會比較方便,也可以提昇及展現您的工作品質。

雖然Word有提供文法跟錯別字的校對服務,但依據筆者的經驗,這些校對服務不一定符合法律文件的需求。舉例來說:「from」和「form」在快速打字時經常會誤植,但Word並不會發現這種錯誤,因為這兩個字的寫法都是正確的。所以交件前請務必抽空檢查一下這類經常會發生的錯誤。

交件是譯者最快樂的一件事情,翻過的人都知道(哈)。希望上面分享的幾個步驟,對需要的人能有所幫助!

2010年9月6日 星期一

閱讀跟翻譯文件的基本技巧(一)

不管各位是為了甚麼要翻譯法律文件,點閱這篇文章的時候,很多讀者可能已經火燒屁股了。廢話不多說,來看看要怎麼開始動手翻譯吧!

第一步:確認架構

英文的法律文件通常很長,一份簡單的合約起碼也會有十頁八頁 (很多人都會說是律師為了賺錢才這樣,冤枉啊...寫太少客戶還會誤以為你沒用心呢),而且英文的母語作者因為辨識英文的速度跟能力都比較好,字體通常會比較小,因此拿到文件的時候,不論是譯者或是準備提供意見的律師,通常都會出現「一點點」不甘願的OS....(看到上萬字的文件時,譯者大概都笑不出來吧,那可是要逐字翻出來的...)。不過工作就是工作,總不能裝孝維吧!

我的第一個建議是「很快看過一遍」。人對於未知的事情通常會抗拒,對於已知的事情會比較坦然。先用很快的速度看過待譯文件,了解一下你的「敵人」長甚麼樣子:一共有幾頁?那些是附件、那些是本文?為什麼會有這份文件(原因)?你有多久時間可以處理這份文件?還有一點很重要、卻也很容易忘記的事情:準據法(governing law)是哪一國法律?把這些基本的架構先確認之後,你就會安心一點 (因為你已經有最壞的打算了)。以我自己的經驗,確認架構之後,通常你的OS就會少很多,也可以比較快進入狀況。

其他有關確認架構應該注意的事項,後續再專文跟大家繼續分享。


第二步:定義

法律文件是跟法律接軌的文件。如果執筆者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律人,他會知道甚麼時候必須用到法律文字,敘述方式也可能會採用跟條文相同的模式。對於法律上沒有的文字(比如說:晶圓或是釘書機),通常也會用法律上習慣的用語來描述跟定義。

因此,在架構確認後,譯者必須先找出文件中經常出現的文字,然後給與定義。這個定義是指「譯者希望在翻譯作品中使用的目標文字」,不是譯者要自行另外定義的意思。舉例來說,在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裡面,譯者通常會發現合約中會一直出現「distributor」這個字,這時候譯者就必須定義一下:這個字要怎麼翻?翻譯的目標文字可以是「經銷商」、也可以是「分銷商」,端看該合約的目的而定。決定之後,只要在文件中碰到相同的字,就作相同的翻譯處理,這樣不但可以前後一致,還有一個程序上的好處:翻譯途中如果覺得原先的定義不適當,或是客戶已經有既定的稱呼,希望改用他們習慣的稱呼時,只要用word的替代功能就可以一次改好,不用逐字尋找 (超好用!)。

如果譯者是法律專業人士的話,因為法律文件的某些特定用語是法律上的專用語,此時當然應該盡量符合法律用法,但注意:因為我們要翻譯的是外國的法律文件 (其實反過來也一樣啦),基於各國法制上的差異,字典上的用字不一定完全符合需求 。比如說英美法上的consideration,中文翻成「約因」,但我國法並未採用約因制度,而且美國法也已經有例外出現,某些特定情況下,consideration會被當成「對價」而非約因來使用。

這是一般人不容易了解的地方,如果涉及這類文字的定義,建議譯者可以加上譯注的說明。當然,這也是為什麼我會在一開始會強調「準據法」的原因,譯者應該了解自己翻譯的是哪一國的法律文件,才不會張冠李戴。如果把一份以台灣法為準據法的合約裡面的「consideration」翻成「約因」的話,恐怕又是災難一場了 (只是在現在的翻譯市場環境下,要一個譯者這麼盡忠職守的話,恐怕也不太厚道...)。

定義之後,譯者可以把這些定義寫在一張紙上,以免自己出現經常性、不小心的、或是選擇性的失憶症。假如你的翻譯成品有五十頁,原稿有七十頁,但同一個專用詞出現前後譯文不一致的情形,那就請各位想像一下:重新校對一次要花多少時間?

定義是一般譯者很容易忽略不做,但卻極其重要的步驟。相信我:先定義一定會比後面邊哭邊狂改要好很多~

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翻譯很難嗎

很多人覺得翻譯一份法律文件很難,那要具備怎樣的能力才能翻譯呢?

我想,第一個要具備的是「強烈的動機」。

譯者 (只要有從事翻譯的人,不管是不是以此為業,都是這裡的譯者喔) 可能是為了要交功課、論文或是作業;也有可能是上級交辦;或是本來就從事翻譯的人想要挑戰一下,甚至單純只是為了想多賺點錢而已。如果是屬於不得不翻譯的情形,因為只求交差,動機比較弱,通常不會再繼續鑽研下去。反之,如果是希望更為精進的人,翻譯的過程在求自我實現,那就會比較深入的看待這件事情。兩種不同類型的人,完成的翻譯作品水準也會完全不同。

所以要開始翻譯之前,譯者可以先問自己:為什麼要翻譯?這有助於譯者決定要投入多少時間跟精力,而且會影響到翻譯作品的完美程度,當然這也是你能不能撐到最後的關鍵 (翻譯有時候挺痛苦的,相信我...)

第二個能力是要夠吹毛求疵。

法律文件在翻譯市場上的比重很高,部分是因為法令要求,不得不做,不單只是市場需要而已。比如說:在外國出生的小孩要回台設籍,出生和接種證明等文件就必須翻成中文,才能向戶政機關申請設籍;當事人在台灣涉訟,涉外的文件也需要翻成中文,以方便法院審理;外國產品在台灣銷售,依法也必須有中文說明跟警告標示,諸如此類,不一而足。

從上面的案例中,大家可以發現:既然是法令要求,那一定是重要的事項,違反時也會有程度輕重不一的法律責任,所以法律文件的翻譯特別重視嚴謹度和正確性,從事法律文件翻譯的人,必須要有追根究柢的精神,否則恐怕只是造成災難而已。積德不易,造孽卻很容易,錢可以不賺,但總別造成災難吧。

第三是「語文能力」。

翻譯本質上是兩種語言的轉換 (講到這裡就想到小叮噹的翻譯軟糖,真希望有一塊,最好還可以網購...) 而其中通常有一種是譯者的母語。比如說中翻英或是英翻中,通常譯者不是土生土長的華人,就是土生土長的美國人。少數情形下,我們會可能會看到日本人或韓國人來搞中翻英或是英翻中,但一般人對這類作品通常會打上問號,所以從專業來說,母語譯者比較能夠受到信賴。

翻譯涉及的語言可以分成來源語跟目標語。「來源」是要被翻譯的語言,「目標」則是作品要呈現的語言。以中翻英來說,中文要翻成英文,來源就是中文,目標則是英文;反之英翻中的話,來源是英文,目標就是中文。

一位土生土長的台灣人(比如說我吧),因為母語是中文,通常比較適合做英翻中,而不是中翻英,因為目標是要呈現出來的作品,讀者通常是以中文為母語的族群,對中文比較熟悉的人,可以翻譯出比較貼近讀者想法跟閱讀習慣的作品 (自己試試看就知道差異了)。從事翻譯最好是母語譯者。如果翻譯案件的語言中,沒有一種是你的母語的話,只能說你勇氣可佳了吧...

第四個要具備的能力是「專業知識的掌握」。

這點跟第三點很像,但並不一樣。第三點是語言的掌握程度,這裡講的則是翻譯案件本身涉及的專業。法律是我的本業,法律研究所畢業 (當然也還算用功啦,哈) 加上在外商以及電子業十幾年的工作經驗,能夠掌握的法律行話 (jargon, 有時候我直接稱為spell,因為當事人聽了就會被搞的很迷糊...) 就會多一些。翻譯合約時,當事人對我的作品就會有比較高的信賴度,而我也比較能夠駕輕就熟,不但可以翻出比較傳神的作品,花費的時間相對也會少一點。

但是,大家也可以想像,如果我翻譯的是物理學的話,不但作品會有隔靴搔癢的感覺,小弟可能也會積勞成疾死在書桌上吧。

隔行如隔山,翻譯時盡量以跟你自己本身的專業或興趣有關的文件為主,不但會讓你比較有成就感,讀者也比較能閱讀跟接受作品。不過更重要、卻也容易被忽略的是:接觸到跟本業有關的翻譯案件的同時,也可以增廣你的見聞,這是一般法律人沒有機會得到的,要多多珍惜呢。

當你想要試試看翻譯,尤其是法律文件時,可以先從上面幾點檢視自己一下。如果覺得自己有七八成的把握度,那法律文件的翻譯對你而言,應該是可以試試看的工作,別怕,就動手翻翻看吧!

完美,永遠都只是相對的(一)

這個標題用在任何一件事情上,都是正確的,甚至寫愛情小說都可以。 這代表什麼? 代表標題的這一句話,符合絕大多數人的認知,甚至可以當成常識來看待。 但是,這句話也是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女王頭上的王冠,避免合約女王隨便發功,走火入魔。 在先前的文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