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新冠肺炎跟我的合約有關係嗎?(1) -談談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條款-


2020庚子年剛開始,全人類就碰上了始料未及的挑戰-新冠肺炎。這次疫情影響人類社會活動之廣,大概只有戰爭才能比擬;但身在台灣的我們還能有限度的出行工作,可能也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不過,如果此時您的契約相對人突然跟你說:因為新冠肺炎的影響,導致他們不能付錢或交貨了,我們該怎麼辦呢?

在疫情尚未看到消退曙光的現在,或許大家也得思考一下,看看應該如何因應這個問題才是。不才的筆者嘗試整理了相關資料跟大家分享,我們就直接進入主題吧!


首先,請先問自己這2個問題:

[Q1] 新冠肺炎這件事情,跟我的契約有關係嗎?

筆者的建議是:
如果您左思右想、東串西串,發現您的合約有可能會因為新冠肺炎而產生「履行障礙」的話,新冠肺炎跟您的契約就很可能有關係了。

[Q2] 我的契約裡面,有特別寫到「新冠肺炎」這件事情嗎?

筆者的看法是:
如果是最近才拿到的合約,裡面可能已經有新冠肺炎條款了;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得注意「不可抗力」這個條款。


對於疫病在契約中的「地位」,筆者用最擅長的「簡單但不精確」說法,簡單寫個公式來表示一下:

疫病≒契約中的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

契約的履行,通常是建構在「當事人已經思考過,並且願意依照約定內容來履行」的前提上。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控制的範圍,通常也不會被認為是必須要履行的契約義務。

可是,假如這種不能控制的範圍,已經直接影響到契約的履行時,也必須要有規範可以遵循(區分責任),此時多半會將這種情形歸類為「不可抗力」。

至於上面的公式為什麼只是「大概等於」呢?原因有以下2個:

1.    契約的「標的物」或「給付」假如跟疫病有直接關係,像是「疫苗研發契約」或用來減少傳染的「消毒劑採購契約」,那疫病本身可能就是契約的履行與否的判斷標準,當然就不能引用「不可抗力」的概念來免除或降低責任。

2.    不可抗力條款通常是一個「充滿抽象文字」的條款,疫病有時候會被排除在外。反之,這個條款裡面提到的「不可抗力事由」,通常也不會只有疫病這件事情而已,因此只能用大概等於來形容,不能直接劃成等號。

因此總結一下,假如您的契約不是上述1.的情況,那麼「疫病」就是半路殺出的程咬金,而且很有可能會影響到契約的履行,這時候就要看一下你的契約裡面有沒有「不可抗力」或是「情事變更」這些約定了。

在以下的文章裡面(這個系列一共有5篇),筆者將會嘗試拋磚引玉,跟大家一起來看看「不可抗力」的定義、在民事法體系上的地位、「不可抗力」跟「情事變更原則」的千絲萬縷、以及能否在契約中約定免除等問題。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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