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 星期二

合約文字有多重要?判決會告訴你



這是2014年的新聞報導,內容是一位知名藝人與經紀公司間的合約糾紛。事件經過概要大家可以直接參考新聞報導內容即可,這裡就不再重複了。
  
本案一開始的時候,經紀公司主張藝人應該要賠償經紀公司4,1674,300(包含違約金),但經紀公司只向藝人請求賠償其中的1,300萬元。經紀公司主張的依據,是雙方簽署的「演藝經紀合約」以及「協議書」(演藝經紀合約簽署後,雙方針對該契約另外簽署的一份協議書)

這篇新聞報導出來的時候,本案只有做出一審判決。後來筆者上網查詢後得知,本案的二審判決還是維持一審的看法,也就是說經紀公司並沒有翻盤成功。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藝人只需要支付100萬元違約金給經紀公司,而且經紀公司並沒有損失;同時因為經紀公司還有演出酬勞沒有支付給藝人,而演出酬勞的金額又高於前面的100萬違約金,因此兩相抵銷後,經紀公司不得再請求藝人支付違約金,所以二審法院最後判決經紀公司敗訴。

經紀公司最後為什麼沒有翻盤成功呢?主要癥結在於「演藝經紀合約」和「協議書」的文字內容。我們來看看法院的看法:

  1. 本案關鍵的「演藝經紀合約」,第2條第2項的約定文字如下:
       
    「在合約期限內,乙方任何型態的表演通告均須透過甲方安排,乙方不得承接他人安排之工作,若乙方違約此約定,將支付甲方新台幣伍佰萬元整以作為賠償。

  2. 另外一個關鍵的「協議書」,其中的約定文字則是:

    其就雙方合作合約中,乙方違約之項目,甲方同意乙方以新台幣壹佰萬元正,作為甲方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上述1.提到的「演藝經紀合約」條文,文字上沒有講明是懲罰性違約金,也沒有講明是按照次數賠償,因此應該是「藝人違約時,應賠償經紀公司損害」的「約定總金額」。

至於上述2. 提到的「協議書」文字,則是第1部分文字的重新約定,所以經紀公司針對藝人的所有違約行為,只能依照重新約定後的「協議書」內容,請求藝人賠償新台幣100萬元整。


本案前後歷經二審,相信經紀公司和藝人都付出了相當多的訴訟成本及律師費用。

如果經紀公司一開始就委託律師仔細擬妥演藝經紀合約的話,是不是就不會發生這個爭議了?或是說,縱使發生爭議了,經紀公司的勝算是不是會更高一點呢?

假如經紀公司一開始就把演藝經紀合約第2條第2項寫成這樣:

「在合約期限內,乙方任何型態的表演通告均須透過甲方安排,乙方不得承接他人安排之工作,若乙方違反本條約定,除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外,並應按違約次數支付每次新台幣伍佰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判決結果恐怕就完全不同了!

前期委託律師寫合約固然需要支付費用,但對比日後可能需要支出的律師費、裁判費用、蒐集準備訴訟材料需要支出的人力和時間,哪種比較划算呢?美國企業以及其他的國際性公司,都會有自己的法務部門和律師來協助公司製作及審核法律文件,雖然大家都知道美國律師收費很貴,但對照訴訟可能產生的費用,也就不難理解這些企業為何要聘請律師來作事前防範及預備了。

話說回來,本案的演藝經紀合約還有很多地方可以考慮修改加強的地方。例如「乙方不得承接他人安排之工作」,可以考慮修改為「乙方不得與他人接觸、洽談各項工作,亦不得承接他人安排之工作」,而且也應該把「工作」定義清楚,否則也有可能會發生其他爭議。

合約有多重要,最好不要等到收到判決時才知道,代價實在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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