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不可抗力」當關鍵字,民法裡面可以查詢到15個條文,分別是第231、457、458、508、525、526、606、634、645、654、837、850-4、891、920以及第921條這15個條文,另外還有兩個搭便車的第607以及第657條,所以一共有17個條文講到不可抗力。
但是,這17條文裡面,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有講出「不可抗力是甚麼」…
筆者自己認為,這個現象也是一個法律潛規則,那就是:
很多法律裡面用到的文字,立法者都會自動預設「讀者你就是會懂」
因此,筆者有時候覺得,法律工作者有時也是要兼「翻譯」的(雖然寫的都是中文)。
回到主題。
條文有寫到、卻沒有告訴你甚麼是「不可抗力」,那你怎麼知道「疫病」算不算不可抗力呢?
這時就得找看看實務見解了。
透過司法院網站查詢的結果,筆者認為以下的實務見解應該是目前「不可抗力定義」的集大成通說:
**法務部法律字第
10603511560 號函(106.09.14)**
所謂「不可抗力」,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係指人力所不能抗拒之事由,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者而言,亦即該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之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舉凡天災、地變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因素均屬之(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087 號、86
年度台上字第 44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1年度裁字第762號裁定參照)。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得出不可抗力的定義和要件如下:
A. 不可抗力定義=人力不能抗拒的事由=任何人用最嚴密的注意標準,也不能避免的事由
B. 不可抗力要件=(1)不是自己導致的事由+(2)以事發當時、用最嚴密的注意標準判斷後,也會發現無法避免。
假如我們從善如流,用上面的定義和要件來觀察,那麼新冠肺炎或是疫病這件事情:
A. 屬於人力不可抗拒的事由;
B. 不是契約當事人(就是你我)導致的事由(當然,如果你是病毒的創造者,自然就另當別論了);
C. 窮盡現在一切注意標準,你也無法預期會有這種病毒出現,自然也不知道如何避免。(有爭議)
於是,新冠肺炎或是疫病,依照上述的實務見解,應該就可以認定是「不可抗力」。
上述實務見解雖然指出了一條路,可以用來判斷某一個具體事件是否屬於「不可抗力」,但用筆者吹毛求疵的個性來觀察,這個定義還是有2個不妥之處:
1. 什麼是「最嚴密的注意」,跟「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一樣嗎?
2. 如果「最嚴密的注意」不等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為何不可抗力的判斷標準,要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更高呢?
舉例來說,一家公開上市、也有參與武漢P4實驗室計畫的國際性醫療企業,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嗎?這時候又該如何解釋「最嚴密的注意」究竟是甚麼呢?
關於這個問題,筆者還沒有足夠的智慧來解答,只能說目前關於「不可抗力」這件事情,實務上應該都會採用上述法務部函釋的定義來判斷,而新冠肺炎的疫情,在大部分的情況下,應該都會被認定是「不可抗力」。
下篇文章中,我們再來看看「不可抗力」在民法體系的地位是甚麼,然後再跟這裡提到的定義相互結合,就可以更清楚的了解一份契約裡面,不可抗力的效果是甚麼。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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